
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,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時,應扣除相關成本費用
財政部115年7月17日新聞稿
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,總機構位於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,原則上應就境內、境外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;如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規定繳納所得稅,可依規定於限額內扣抵我國應納稅額。
• 計算「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上限」時,應以境外收入扣除與該收入相關之成本及費用後的「所得額」計算,不可直接以境外收入總額作為計算基礎。
• 企業如有海外權利金、服務收入或其他境外收入,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,應特別確認相關成本、費用的歸屬及境外已繳納稅額證明,以免因可扣抵稅額計算錯誤而遭調整補稅。
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,應留意營業稅申報規定
財政部115年8月14日新聞稿
國內企業購買境外業者提供的電子勞務,例如雲端服務、軟體訂閱、線上廣告或其他數位服務時,應注意不同買受人身分所適用的營業稅規定。
• 小規模營業人及機關團體購買境外電子勞務時,原則上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以前,依規定填具「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(408)」並繳納營業稅。現行營業稅徵收率為5%。
• 如因疏忽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,在尚未被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,主動辦理補報、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,符合規定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。
• 建議企業定期檢視公司使用的境外數位服務及訂閱項目,確認相關憑證、付款紀錄及營業稅處理方式是否完整。